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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因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甲,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聂磊,河南公义(略)事务所(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系赵某乙、赵某丙之舅。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西平营销服务部。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丁,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因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是本案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对该保险合同利益具有请求权,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西平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未通知其参加诉讼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违法,请求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原审调解书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审判员张冰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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