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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祝卫东,河南正声(略)事务所(略)。

被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杜忠诚,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被告的姑夫。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祝卫东,被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忠诚、肖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打工相识,当时二人相处感情尚可。后请媒人至女方家提亲,女方家提出要彩礼4万元现金,我父母东借西凑,将4万元彩礼钱凑齐后送到女方家。2009年12月28日我们在平桥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我发现被告身体有问题,后领她到医院检查得知被告小时出过车祸因未及时治疗留下后遗症,现基本上不适合结婚。我四处借钱带她到各大医院治疗,前后住院数十天花费数万元,均未见起色,现原告一人仅凭打工挣钱维持生活都很困难还要还债,还要照顾被告,特别是被告的病不适合结婚,现在还无法生育。我现在为自己婚前相处时间短,了解不深就草率结婚给全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深感后悔,也无法面对父母。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家返还婚前索要的彩礼,以利原告还债和生活。

被告辩称,我出过交通事故是事实,原告不能就我目前的病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说我丧失生育能力,造成我目前病症的状况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原告鲁莽的性行为所致。原告以我现在有病就认定我以后不能生育,提出与我离婚是不负责的行为,更是违背《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之规定。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打工相识,恋爱后于2009年12月28日在平桥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未提供任何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维持夫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系打工认识,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感情基础较好。因被告身患疾病需要大笔医疗费住院治疗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潘涛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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