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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郭海涛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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