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发武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宝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1996年被告为建村小学校舍,在原告处借款4000元。由于被告经济困难一直没有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只因没有经济来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自2009年起将废弃的砖厂土地资源约1.7公顷的开发使用权归原告至2038年止,抵顶债款4000元;
二、原告必须在2年内平整好土地,达到林地标准,平整费用由原告无偿出资,收益归原告。平整后栽植杨树,树木采伐销售收益按原告7被告3分成;
三、如原告违约,被告有权收回土地资源,另行发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宝金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见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