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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前郭县八郎镇青山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569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发武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宝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1996年被告为建村小学校舍,在原告处借款4000元。由于被告经济困难一直没有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没有异议。只因没有经济来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自2009年起将废弃的砖厂土地资源约1.7公顷的开发使用权归原告至2038年止,抵顶债款4000元;

二、原告必须在2年内平整好土地,达到林地标准,平整费用由原告无偿出资,收益归原告。平整后栽植杨树,树木采伐销售收益按原告7被告3分成;

三、如原告违约,被告有权收回土地资源,另行发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宝金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见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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