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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铜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铜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崔瑞祥,安阳市文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宝,安阳市矿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铜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铜冶煤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7)安民铜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铜冶煤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崔瑞祥,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7)安民铜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常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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