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国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九月九日作出(2010)太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七行“即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程艳荣
审判员时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树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