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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国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九月九日作出(2010)太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七行“即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程艳荣

审判员时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树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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