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诉赵×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邱××。

被告赵×。

原告张××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剑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原系婆媳关系。2005年5月8日自己儿子邱某某与被告两人向××××赵某某借款2万元,邱某某与被告闹离婚时,赵某某催讨借款,由自己借给邱某某2万元归还了赵某某。2007年12月17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2万元债务由两人各半偿还,被告上诉后,法院维持了该判决。因被告至今未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债务,故要求其归还1万元。

被告辩称,欠赵某某的2万元已经由邱某某归还,该债务与己无关;离婚判决正在申诉,自己不认可该债务,自己也没有能力归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婆媳关系。被告与原告之子邱某某于2007年12月17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判决主文第二条确定邱某某欠其母亲即原告的2万元债务,由邱某某与被告各半偿还。被告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由邱某某与被告各半偿还原告2万元债务的一审判决。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债务,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2007)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偿还其1万元,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为证,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债款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剑鸣

书记员丁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