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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甲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甲,曾用名石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石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犯盗窃罪,被告人石某丁、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刚花,被告人石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石某丁、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日,被告人石某甲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东留村X街X巷五号张某戊租房处,将被害人张某戊的“Dell”A840型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89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退。

200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石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伙同乔鑫(未满16周岁)窜至山西省阳城县X镇,在八甲口镇X街上先后撬开四家门面房,盗窃1200元现金和40条红旗渠牌香烟。经鉴定,40条红旗渠牌香烟价值1480元。

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石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伙同乔鑫窜至山西省阳城县X镇X村海会寺,将寺内5000元现金盗走,后四人将所得赃款平分。

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石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伙同乔鑫窜至山西省阳城县X镇X村汤帝庙,将庙内1100元现金盗走,后四人将所得赃款平分。

2009年10月24日夜,被告人石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伙同乔鑫窜至山西省垣曲县X乡中条山旅游公司,将该公司6台液晶电视机盗走。后被告人石某甲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李东伟1台19寸的液晶电视机(经鉴定,电视机价值950元);顶账给王某某1台21寸的液晶电视机(经鉴定,电视机价值1050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经鉴定,6台液晶电视机价值5900元。案发后追退液晶电视机2台。

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石某甲、杨某乙伙同乔鑫窜至济源市X路村被害人侯万里经营的摩托维修店内,盗走台式电脑1台,后将该电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石某丁。经鉴定,该电脑价值180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退。

2009年11月22日夜,被告人石某甲、杨某乙伙同乔鑫窜至济源市X镇X村被害人卢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走红双喜牌香烟12条,红旗渠牌“银河之光”香烟33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石某丁、王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戊、卢某某等人的报案或陈述,证人赵某某、石某己、张某庚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石某甲盗窃10次,价值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乙盗窃9次,价值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丙盗窃7次,价值x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石某丁、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共同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流窜做案,多次盗窃,被告人石某甲入户盗窃,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石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00元。(已交纳)

五、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3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胡向东

审判员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琚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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