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王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于2009年12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09年12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2010年2月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3月11日被本院收监羁押。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珍、被告人刘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刘某、李××(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经预谋后,在本市二七区张巍砦天地雅苑小区X号楼X单元楼洞旁,趁无人之机,由被告人刘某和李××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程朋俣停放在此的一辆健宇牌电动自行车(价值600元)盗走,后以30元的价格销赃。同日22时许,三人又来到上述地点,采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程××停放在此的另外一辆飞鸽德川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090元)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销赃。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在本市二七区张巍砦附近,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公安人员遂将其抓获。后根据被告人刘某提供的线索,在本市孙八砦神龙网吧将被告人王某抓获。现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二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登记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飞鸽集团证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王××的证言、被害人程××的陈述;郑州市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赃物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作案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同案犯王某,系立功。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及二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刘某系自首、系立功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69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王某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某系立功,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5、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0年3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未折抵刑期。即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0年5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丹

审判员邢燕

人民陪审员刘某明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瑞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