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许某某,河南冠南(略)事务所(略)。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赃款10万元发还被害人李××。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君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某某,被害人李××的诉讼代理人何效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楷永
代理审判员黄某斌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孙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