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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皇帝庙乡中心学校、临颍县皇帝庙乡财政所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临颍县X乡中心学校。

负责人黄某乙,校(略)。

申请复议人临颍县X乡财政所。

负责人刘某某,所(略)。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现年37岁,临颍县X村信用社职工。

被执行人临颍县X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邢某,该乡乡(略)。

申请复议人临颍县X乡中心学校(以下简称皇帝庙乡中心学校)、临颍县X乡财政所(以下简称皇帝庙乡财政所)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郾城法院)(2005)郾法执字第243-X号驳回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郾城法院认为皇帝庙乡财政所是履行临颍县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皇帝庙乡政府)管理职能,郾城法院冻结的皇帝庙乡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上的存款,视为临颍县X乡政府的财产,至于该款的用途属于内部问题。皇帝庙乡财政所称冻结的x元存款中有3383.09元为该乡2009-2010年粮食补贴中未处理的款项,未提供相应证据。郾城法院冻结皇帝庙乡会计核算中心存款并无不当,皇帝庙乡中心学校、皇帝庙乡财政所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郾城法院作出(2005)郾法执字第243-X号执行裁定,驳回皇帝庙乡中心学校、皇帝庙乡财政所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皇帝庙乡中心学校称,1、原法院在没有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就对上级拨付给我们的教育专项资金予以冻结,实属错误。2、原法院冻结我们教育专项经费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预算法第47条的规定,其冻结行为严重违法。3、原法院在裁定书中认定的“皇帝庙乡财政所是履行临颍县X乡人民政府管理职能,我院冻结皇帝庙乡会计核算中心账户,视为临颍县X乡人民政府的财产,至于该款的用途属于内部问题”的结论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该份裁定。

申请复议人皇帝庙乡财政所称,1、原法院所冻结的3833.09元的粮食补贴款根本就不是皇帝庙乡政府的财产,该冻结行为严重错误。2、原法院认定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而将该笔粮食补贴款予以冻结实属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该份裁定。

本院查明,郾城法院在执行宋某某申请执行皇帝庙乡政府借款纠纷案中,于2010年9月12日作出(2005)郾法执字第243-X号裁定,冻结了皇帝庙乡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上的x元。皇帝庙乡中心学校、皇帝庙乡财政所随即提出异议。皇帝庙乡中心学校称郾城法院冻结的x元存款中有x元属于国家教育机构发给学校的专用经费,并提供了临颍县财政局国库股出具的证明、国库支付凭证、2010年秋季学期公用经费预支表等一系列证据;皇帝庙乡财政所称郾城法院冻结的x元中有3833.09元的粮食补贴款,并提供了皇帝庙信用社出具的情况说明。郾城法院作出(2005)郾法执字第243-X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皇帝庙乡中心学校、皇帝庙乡财政所的异议。皇帝庙乡中心学校、皇帝庙乡财政所不服,复议至本院。

本院认为,皇帝庙乡中心学校主张冻结的x元存款中有x元属于教育专项经费,皇帝庙乡财政所主张x元存款中有3833.09元属于未发放的粮食补贴款,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予认定。郾城法院作出(2005)郾法执字第243-X号裁定,将皇帝庙乡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上的x元存款均视为临颍县X乡政府的财产予以冻结有所不妥,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郾法执字第243-X号以及(2005)郾法执字第243-X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略)贾志刚

审判员付要欣

审判员张一帆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霍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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