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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a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孙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a,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石a,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冯a,女,住所本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a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雄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xx别墅”(x区x路x弄)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被告冯a系“xx别墅”x号x室业主。原告按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并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了收费备案,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每平方米每月1.20元收取。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006年2月至2007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2,141.3元(1.20元/平方米X93.91平方米X19月)。原告经多次催讨均未果。故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原告为此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xx别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份,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重新评估申报表、审核表1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1份,房地产登记册1份,房屋资料及钥匙交接书1份,业主承诺书1份,挂号信收据1份。

被告冯a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xx别墅”(x区x路x弄)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被告冯a系“xx别墅”x号x室业主。原告按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并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了收费备案,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每平方米每月1.20元收取。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006年2月至2007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2,141.15元(1.20元/平方米X93.91平方米X19月)。原告经多次催讨均未果,故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房屋所处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其已按照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后,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支持原告诉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2月至2007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141.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凌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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