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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桂某。

被告侯某某,男,40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0年8月9日依法由审判员周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桂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2008年度买我的水泥,两次共欠我水泥款8300元没还,后经我多次追要被告推托不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侯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经营水泥业务期间被告购买原告水泥,2008年9月10日欠1800元,2008年11月12日欠6500元,两次共欠水泥款8300元,被告分别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两张欠条。此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偿还欠款83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在实际买卖中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本应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却怠于履行,系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还款8300元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水泥款83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杨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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