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黔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莫某(特别授权委托),重庆黔江区X镇司法所(略)。
被告重庆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正国(特别授权委托),黔江区联合法律事务所(略)。
第三人张某,男,约41岁,住(略)。
原告何某诉被告重庆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是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赵波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云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