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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圣融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站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华圣融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龙洞办事处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总经理。

被告许某某,男,38岁,系焦作市国泰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华圣融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南华圣融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5日,被告许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半个月之内还清,但超过约定期限后,被告直至今日不予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许某某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一份予以证明,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华圣融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民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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