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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2月26日5时许,西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坪中队民警宋xx等人在312国道西峡县X镇X路段疏导交通时,发现被告人蒋某驾驶的豫x半挂车占道行驶,遂要求司机蒋某出示证件,被告人蒋某拒绝出示并一拳打在民警宋xx嘴部,致宋xx嘴部出血。

经西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宋x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蒋某家属积极赔偿宋xx,并向宋赔礼道歉,现宋xx要求对被告人蒋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xx的陈述,证人董某、刘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警察身份证明、谅某、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某,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颖博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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