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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胡玉学等人在西峡县X村X路段将余xx、方某x殴打致伤,寨根派出所接警后,所长杨xx和民警李某到现场出警,依法传唤方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方某不配合民警工作,推搡、厮抓民警,致使民警杨xx手背被抓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案发后,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胡玉学等人在西峡县X村X路段将余xx、方某x殴打,寨根派出所接警后,所长杨xx和民警李某到现场出警,在依法传唤方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方某不配合民警工作,推搡、厮抓民警,致使民警杨xx手背被抓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案发后,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方某x、胡xx等人证言,另有报案证明、抓获证明、鉴定结论、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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