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吕新如、原告申请的证人孟某龙、李兰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在外务工期间相识,2005年底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春节过后,被告回娘家遭到其家人的反对,自此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不愿共同生活。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且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其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6日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登记结婚。2006年3月被告回娘家因其与原告结婚遭到其家人反对未归,俩人自此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登记结婚,但因被告与原告结婚遭到其家人反对,其未归,俩人分居至今有四年之久,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康

审判员梁新聚

审判员焦正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克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