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留群,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长垣县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根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51年12月生,该集团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祝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长垣县食品公司、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公司、长垣县商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360-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360-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某平
审判员孙峰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