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祝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长垣县食品公司、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公司、长垣县商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留群,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长垣县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根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51年12月生,该集团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祝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长垣县食品公司、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公司、长垣县商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360-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360-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某平

审判员孙峰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