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43岁。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X),女,38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许昌市胖东来时代广场盗窃亿芭利牌橄榄油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元,被工作人员发现后追回。
2、2010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许昌市胖东来健康店盗窃德芙巧克力8盒、双汇王中王3袋、金丝猴奶糖3袋等8种待售商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1.2元,被工作人员发现后追回,徐某某逃跑。
3、2010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许昌市胖东来毓秀店盗窃云南白药牙膏26盒和男士内裤8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0元,销赃后自肥。
4、2010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窜至许昌市胖东来建安店盗窃云南白药牙膏12支和碧螺春茶叶2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1元,销赃后分肥。
5、2010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窜至许昌市胖东来新许店盗窃云南白药牙膏26盒、男士内裤4盒和海飞丝洗发水2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4元,销赃后分肥。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马某某、李某、齐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陈述、证人李某证言、视听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0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0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兰国艳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