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9月8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林涛,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晁某甲诉称:2008年8月28日被告陈某某提出离婚,2009年10月10日临颍县法院作出了(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准予离婚,婚生子由被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判决后被告陈某某也不领小孩,也不看管,所以我要求变更抚养权,被告陈某某支付抚养费,被告陈某某是名教师,有固定收入,应按照被告陈某某的工资收入30%,支付我抚养费。
被告陈某某辩称:婚生子晁某判给我属实,但在执行财产时原告晁某甲不放弃小孩,财产也不给我,经执行人员调解小孩给原告晁某甲抚养,我的财产当抚养费了,我不支付抚养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8日被告陈某某提出与原告晁某甲离婚,临颍县法院作出了(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婚生子由被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判决离婚后婚生子晁某一直在原告处生活,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被告支付抚养费。
另查明:被告陈某某是一名教师,每月工资803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变更抚养关系,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及被告工资收入数额,现婚生子晁某从2009年临颍县法院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也一直没有抚养,在原告处生活,对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子晁某由原告晁某甲抚养,被告陈某某支付抚养费x.8元(803元/月×12月/年×14年×20%),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待小孩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陈某某有探视权。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晁某甲承担150元,被告陈某某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