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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秦某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李某某丈夫。

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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