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亚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升,河南晓燕(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双龙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新建,河南以德(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时华云,河南以德(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信阳亚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双龙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师河区人民法院(2009)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信阳亚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升,被上诉人信阳市双龙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新建、时华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9)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上诉人信阳亚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齐秀
审判员邱世财
审判员李虎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朱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