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程某某与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闻某某,男,成年。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19日,被告借我人民币8700元,约定利率月息1%,期限半年,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我借款及利息计9396元,自2010年2月18日以后的利息另算计增至付清款止。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09年6月19日闻某某向程某某出具的借据复印件1份。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6月19日被告借原告款8700元,约定利率月息1%,借款期限为半年。到期后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归还原告。2009年6月19日至2010年2月18日,利息为696元。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程某某借款8700元,利息696元,合计9396元,(利息已算至2010年2月18日,以后利息另算计增至还清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费用不予退还,待执行时一并与原告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保亚

审判员赵燕荣

审判员王荣珍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慧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