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汪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汪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1月起至2010年9月止的租金人民币5106.30元,该款于2010年12月15日支付人民币1500元,于2011年3月15日支付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6月15支付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9月15日支付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10月15日付清余款。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