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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金**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宾阳县X乡X村委槽村。

委托代理人平**,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廛河区X街坊X号。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金**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张**与金**于2005年1月相识,同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不能妥善处理发生矛盾。现张**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金**则认为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张**与金**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家庭琐事不能妥善处理发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关心,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张**与金**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张**要求离婚,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与金**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

上诉人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我对金**婚前缺乏了解,对婚姻知识严重欠缺,结婚草率仓促,婚后的几个月就矛盾不断,且经常受到威胁和恐吓,很快分居,我整日处在金**的威胁和逼迫之下,连一天也无法相处。我与金**从2005年分居至今已经三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早已经破裂,继续维持这种没有实际意义的婚姻只有继续增加痛苦。请求依法改判我与金**解除婚姻关系。

金**未到庭答辩。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张**与金**于2005年结婚至今已经四年,现张**以感情破裂为由坚决要求离婚,金**则认为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因家庭琐事不能妥善处理发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本院经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仍无法达成调解。本院认为离婚与结婚均需要慎重,现金**向原审法院陈述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应给予一个和好的机会。故原审法院据情做出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王春峰

审判员:郏文慧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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