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唐XX,男,特别授权。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XX,男,特别授权。
原告李XX诉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诉称:2008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供应锰砂,共计货款x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支付货款x元。被告XX公司辨称:是实,被告同意付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供应锰砂,共计货款x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而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XX公司自愿在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李XX货款x元;
二、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被告XX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