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曾用名汤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0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原周口市城市信用社董事长李X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庭审前夕,李X的亲属汤X找到李X的辩护(略)获取了(略)的辩护思路后,后在汤X的授意下,被告人汤某某与韩XX、李X找到阮XX,指使阮XX为李X作伪证。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汤某某系亲情犯罪,且系行为终了的未遂犯、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原周口市城市信用社董事长李X(另案处理)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庭审前夕,李X的亲属汤X(另案处理)找到李X的辩护(略)获取了(略)的辩护思路后,后在汤X的授意下,被告人汤某某与韩XX、李X找到阮XX,指使阮XX为李X作伪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XX、汤X、阮XX、李X、李XX、姜XX的证言,书证汤X根据(略)姜XX的辩护思路所记录的相关内容复印件2页、收条,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西华县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汤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妨害作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汤某某系未遂犯、从犯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汤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0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