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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诉何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龙某,女,汉族,湖南某安乡县人,住XXX。

被告何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某安乡县人,住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2012年3月7日原告以经双方亲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承担。

审判员卢新安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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