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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的十五日

内自愿向上海市奉贤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王某补缴2010年5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070元。

二:被告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2010年7月份的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500元(已履行)。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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