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顶山,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7)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08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鉴定费150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涛
审判员高阳
审判员李玉香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