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略)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又名刘某,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程某某于2007年12月17日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甲给付其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5年元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2、判令刘某甲偿付其借款利息4500元(其中2005年元月11日至2005年12月2日以本金2万元计算,2005年元月11日至2007年元月5日以本金1万元计算,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3、判令刘某甲赔偿其经济损失1545元(撤诉费1045元、鉴定费500元);4、刘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8)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刘某甲不服判决,于2008年6月9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被上诉人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上诉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08)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柳涛
审判员高阳
审判员李玉香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