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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薛某丙、孟州市谷旦镇第一初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张某甲之父,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薛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薛某丙之父,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孟州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X镇第一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某戊,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校教导处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校总务处主任,住(略)。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薛某丙、孟州市X镇第一初级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8)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薛某丙承担50%责任,孟州市X镇第一初级中学承担50%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甲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薛某丙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x元(已履行完毕)。之后,双方互无纠缠。

二、孟州市X镇第一初级中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捺印后生效。

一审诉讼费340元,鉴定费500元,由被上诉人薛某丙负担;二审诉讼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柳涛

审判员何云霞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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