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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灵宝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波、宋某某,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编号:x。

原告张某某诉灵宝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韩博飞

审判员刘毅

审判员贾宁豫

二O一O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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