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赵某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系被告之伯伯。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系原、被告共同共有。2010年10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址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赵某所有;被告于2010年2月8日之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赵某负担;
二、原告于2011年2月8日之前给付被告赵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3万元。
如果原告赵某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赵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