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
被告罗某乙。
被告罗某丙。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
原告朱某某、王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罗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安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桂胤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罗某乙驾驶两轮摩托车从xx县xx镇驶往xx镇,途经走xx镇xx村地段时,致原告朱某某受伤。事后,原告朱某某、王某甲去被告罗某乙家索讨医疗费等,与被告罗某乙、罗某丙发生纠纷。本案经xxx交通警察大队调解未成,故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某因伤所受的损失除去被告已支付的部分,由被告罗某乙再赔偿x元;
二、原告王某甲、被告罗某丙放弃对对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被告罗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安林
二○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桂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