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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姚xx,上海市浦东新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

原告陆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x及其委托代理人姚xx、被告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诉称,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现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属原、被告及女儿孙xx三人共同所有,故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孙xx辩称,承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同意离婚。离婚后现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要求分得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房屋一半以上的房屋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6年3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名孙xx。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加之被告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房屋系原、被告及双方所生之女孙xx原住房拆迁安置受配所得,目前该房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及女儿孙xx三人名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行结合,但婚后因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加之被告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现双方对财产已协商一致,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因系争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房屋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陆xx与被告孙xx离婚;

二、离婚后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嬁f

书记员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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