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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顾×兵敲诈勒索罪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兵,男,1996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7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兵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顾×兵在朱×祚(已判处)的提议下,与朱结伙,于2007年7月21日至8月20日,由顾×兵望风,朱×祚动手窃取被害人汽车车牌后留下联系电话,采用让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的银行帐号x××××××,再告诉被害人车牌藏匿地点的方法敲诈被害人钱财,顾先后参与25次,共计敲诈得款人民币4,4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7月21日凌晨,至本市浦东大道290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周×宝轿车车牌1付(苏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2、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7月21日凌晨,至本市浦东乳山二村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张×轿车车牌1付(浙x),敲诈得款人民币100元。

3、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7月23日凌晨,至本市虹口区X路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姜×蓉轿车车牌1付(浙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4、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7月23日凌晨,至本市X路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郭×顺轿车车牌1付(皖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5、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9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姜×轿车车牌1付(苏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6、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1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狄×文轿车车牌1付(苏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7、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1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普轿车车牌1付(赣x),敲诈得款人民币100元。

8、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1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郭×宗轿车车牌1付(赣x),敲诈得款人民币100元。

9、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1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郭×政轿车车牌1付(浙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0、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1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顾×轿车车牌1付(浙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1、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1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陈×勇轿车车牌1付(皖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2、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4日凌晨,至本市X村X路边,窃得被害人高×面包车车牌1付(皖x),敲诈得款人民币100元。

13、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4日凌晨,至本市X村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陈×兵轿车车牌1付(赣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4、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4日凌晨,至本市X村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何×轿车车牌1付(苏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5、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4日凌晨,至本市X村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阎×兴轿车车牌1付(豫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6、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4日凌晨,至本市X村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潘×轿车车牌1付(浙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7、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4日凌晨,至本市X村X街坊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张×东轿车车牌1付(浙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8、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5日凌晨,至本市X村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周×宇轿车车牌1付(浙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9、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6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郭×扣轿车车牌1付(皖x),敲诈得款人民币100元。

20、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6日凌晨,至本市X路X村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黄×锁轿车车牌1付(皖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21、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8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刘×坤轿车车牌1付(皖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22、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8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小区停车场,窃得被害人陈×轿车车牌1付(浙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23、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8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朱×方轿车车牌1付(苏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24、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9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轿车车牌1付(苏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25、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20日凌晨,至本市X村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施×轿车车牌1付(苏x),敲诈得款人民币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宝、张×、姜×蓉、郭×顺、姜×、狄×文、王×普、郭×政、郭×宗、顾×、陈×勇、高×、陈×兵、何×、阎×兴、潘×、张×东、周×宇、郭×扣、黄×锁、刘×坤、陈×、朱×方、陈某、施×陈述笔录,同案犯朱×祚供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被告人顾×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兵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兵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08年4月2日止。)

二、赃款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兵,男,1996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7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兵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顾×兵在朱×祚(已判处)的提议下,与朱结伙,于2007年7月21日至8月20日,由顾×兵望风,朱×祚动手窃取被害人汽车车牌后留下联系电话,采用让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的银行帐号x××××××,再告诉被害人车牌藏匿地点的方法敲诈被害人钱财,顾先后参与25次,共计敲诈得款人民币4,4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7月21日凌晨,至本市浦东大道290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周×宝轿车车牌1付(苏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2、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7月21日凌晨,至本市浦东乳山二村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张×轿车车牌1付(浙x),敲诈得款人民币100元。

3、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7月23日凌晨,至本市虹口区X路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姜×蓉轿车车牌1付(浙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4、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7月23日凌晨,至本市X路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郭×顺轿车车牌1付(皖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5、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9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姜×轿车车牌1付(苏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6、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1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狄×文轿车车牌1付(苏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7、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1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普轿车车牌1付(赣x),敲诈得款人民币100元。

8、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1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郭×宗轿车车牌1付(赣x),敲诈得款人民币100元。

9、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1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郭×政轿车车牌1付(浙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0、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1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顾×轿车车牌1付(浙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1、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1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陈×勇轿车车牌1付(皖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2、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4日凌晨,至本市X村X路边,窃得被害人高×面包车车牌1付(皖x),敲诈得款人民币100元。

13、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4日凌晨,至本市X村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陈×兵轿车车牌1付(赣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4、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4日凌晨,至本市X村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何×轿车车牌1付(苏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5、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4日凌晨,至本市X村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阎×兴轿车车牌1付(豫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6、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4日凌晨,至本市X村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潘×轿车车牌1付(浙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7、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4日凌晨,至本市X村X街坊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张×东轿车车牌1付(浙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8、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5日凌晨,至本市X村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周×宇轿车车牌1付(浙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19、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6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郭×扣轿车车牌1付(皖x),敲诈得款人民币100元。

20、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6日凌晨,至本市X路X村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黄×锁轿车车牌1付(皖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21、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8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刘×坤轿车车牌1付(皖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22、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8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小区停车场,窃得被害人陈×轿车车牌1付(浙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23、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8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朱×方轿车车牌1付(苏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24、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19日凌晨,至本市X路X弄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轿车车牌1付(苏x),敲诈得款人民币200元。

25、被告人顾×兵与朱×祚结伙,于2007年8月20日凌晨,至本市X村X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施×轿车车牌1付(苏x),敲诈得款人民币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宝、张×、姜×蓉、郭×顺、姜×、狄×文、王×普、郭×政、郭×宗、顾×、陈×勇、高×、陈×兵、何×、阎×兴、潘×、张×东、周×宇、郭×扣、黄×锁、刘×坤、陈×、朱×方、陈某、施×陈述笔录,同案犯朱×祚供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被告人顾×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兵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兵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08年4月2日止。)

二、赃款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惠康

书记员印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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