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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田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女,生于1968年7月2日,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甲,女,2006年4月24日,村民。

法定代理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田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田某乙,男,50岁,汉族,系田某甲祖父。

委托代理人白杰,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闫某不服与被上诉人田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闫某自愿赔偿田某甲x元,且于2009年5月5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若不按时履行,按原判执行。被上诉方同意。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田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闫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剑克

审判员武国旗

审判员王洪彦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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