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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都区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三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章,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都区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李某,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肖某某,女,汉族。

原审第三人周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许昌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昌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章、被上诉人魏都区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徐子敬、原审第三人肖某某、原审第三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乔琳

审判员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朱某乐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尤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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