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章,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都区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李某,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肖某某,女,汉族。
原审第三人周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许昌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昌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章、被上诉人魏都区安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徐子敬、原审第三人肖某某、原审第三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乔琳
审判员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朱某乐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尤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