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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晁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被告人晁某和岳某电话联系,约定在临颍县X镇X村桥头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晁某以1600元卖给岳某毒品1包(3克),双方正准备毒品交易时被临颍县公安局当场抓获,从晁某身上缴获毒品一包,重量2.2294克,经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毒品含有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晁某供述;证人岳某、晁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论;上缴毒品单据;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晁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数量2.2克,其行为已枸成贩卖毒品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晁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晁某在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0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郭纪元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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