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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联环保仪器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青岛环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科联环保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区X路X号(金海湾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

委托代理人桂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青岛环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青岛市X区X路X号甲天林花园X号楼X单元X户。

法定代表人宋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丁。

原告青岛科联环保仪器有限公司(简称科联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青岛环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环瑞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联公司的代理人陆某、桂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程某,第三人环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丙及委托代理人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认为: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带有气密连接件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简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略).X,申请日为2010年2月4日,专利权人为环瑞公司。

附件1为申请日为2010年02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U,专利权人为环瑞公司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全文,共5页。附件2为申请日为2009年10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U,专利权人为科联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某术有限公司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全文,共7页。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附件2具备新颖性。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科联公司诉称:本专利与附件1、2对比,不具备新颖性。气密连接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将紧固连接方式改换为紧固以及气密性连接的方式为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某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环瑞公司述称,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带有气密连接件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略).X,申请日为2010年2月4日,专利权人为环瑞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有气密连接件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包括粉尘浓度传感器,传感器包括探棒,探棒的外圆周面上紧密包覆有防腐套管,探棒的上部外侧连接有耐压套管,耐压套管与探棒之间通过过盈配合连接,耐压套管的外侧设有紧固连接件,紧固连接件与耐压套管之间通过过盈配合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紧固连接件的顶端固定连接气密连接件,气密连接件的下端与紧固连接件连接,上端与接线盒体固定连接,气密连接件与耐压套管之间为过盈配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气密连接件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棒顶端端头的中部设有内螺纹孔,通过螺丝压接信号传输导线,导线的另一端与信号采集器连接,信号采集器设置在接线盒内。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气密连接件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盒体的外壁固定电缆接头,二芯线缆固定在电缆接头内。”

2011年1月5日,科联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附件1-2。2011年2月21日,环瑞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

附件1(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0013]-[0016]段,图1)公开了一种带有一体式传感器的布袋除尘含尘量在线监测系统,包括粉尘浓度传感器和浓度信号变送器,粉尘浓度传感器包括固定设置于其上端的接线盒,浓度信号变送器设置在接线盒体内,即粉尘浓度传感器和浓度信号变送器呈一体式结构。所述的粉尘浓度传感器包括探棒,探棒的外圆周面上套有防腐套管,探棒通过紧固连接件与接线盒体固定连接,紧固连接件顶端与接线盒体间为螺纹连接,对应的底端与焊接底座上端呈螺纹固定连接,焊接底座的下端焊接在测量管道中,紧固连接件与探棒之间设有耐压套管,紧固连接件、耐压套管与探棒之间均通过过盈相互连接,信号传输导线的一端与探棒的顶端端头连接,探棒的端头设有内螺纹孔,通过螺丝压接信号传输导线,信号传输导线的另一端与浓度信号变送器连接。所述的接线盒体的外侧固定有电缆接头,电缆接头内连接有二芯线缆。所述的浓度信号变送器为设置在接线盒体内的电子放大电路,该电路由电荷采样电路、电压放大电路、电压电流转换器三部分组成。

附件2(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0029]-[0031]段,图1)公开了一种大型高炉煤气干法一体化布袋除尘在线监测装置,其由粉尘浓度传感器和粉尘浓度变送器两部分连接构成,其中粉尘浓度传感器是由测量电极、绝缘套管、传感器主体、接线盒四部分相互连接组成;粉尘浓度变送器安装在粉尘浓度传感器的接线盒内,该变送器是由电荷采样电路、电压放大电路、电压电流转换器三部分连接组成;粉尘浓度变送器和粉尘浓度传感器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体化。所述的测量电极是一根细长的圆形金属棒,绝缘套管紧密套接在测量电极上,两端带有外镙纹的传感器主体,又紧密套接在绝缘套管上;传感器主体一端的外镙纹用来固定接线盒,另一端的外镙纹将粉尘浓度传感器固定在被测工艺管线上。测量电极的一端为测量端,呈半圆型,垂直插入被测介质中,与粉尘接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电极的另一端为接线端,端头有一个内镙纹孔,用镙丝压接导线,导线的另一端与粉尘浓度变送器的电子放大器相连。所述的粉尘浓度变送器是一个电子放大电路,由通用电子器件组装而成,即将粉尘浓度传感器测得的微弱电压信号进行放大,转换输出标准电流信号4-20mA。

2011年4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科联公司在口头审理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新颖性。2011年5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X号决定。

庭审中,科联公司明确表示其对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的问题不再争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1-3、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新颖性,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或者2分别对比,附件1或者2未公开气密连接件以及与该部件相关的配合连接关系。科联公司主张某密连接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但是这只能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气密连接件,并不意味着附件1或者2公开了气密连接件。附件1或者2亦未公开与气密连接件的位置或作用一致的部件,因此,也不存在所谓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或者2具备新颖性,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1或者2具备新颖性,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青岛科联环保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宁勃

代理审判员蒋利玮

人民陪审员郭灵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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