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
原告石某,女。
被告王某,男。
被告李某,女。
被告王某,男。
被告邸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石某与被告王某、李某、王某、邸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杨浦区某人民调解工作室及社区法官徐某参与调解,原告吴某、石某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吴某、石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石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吴某、石某负担。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