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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等诉王某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

原告石某,女。

被告王某,男。

被告李某,女。

被告王某,男。

被告邸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石某与被告王某、李某、王某、邸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杨浦区某人民调解工作室及社区法官徐某参与调解,原告吴某、石某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吴某、石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石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吴某、石某负担。

书记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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