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某,曾用名叶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建龙,新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人叶某要求宣告叶某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叶某诉称,其女叶某兰于1996年12月9日与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何×。2002年7月28日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女孩由何××抚养教育。2009年10月23日,叶某兰外出后一直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达2年。请求宣告叶某兰失踪。
经查,叶某兰,女,X年X月X日出生,与申请人叶某系父女关系。叶某兰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4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叶某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叶某兰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叶某兰于1996年12月9日与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何×。2002年7月2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本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女孩由何××抚养教育。
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某请求宣告叶某兰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叶某兰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丹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邓某胜
附:
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