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某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原告汤某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汤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