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男。
原告蒋某,女。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
上述三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被告邵某,女。
被告李某,女。
法定代理人李某,男。
上述三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蒋某、王某与被告李某、邵某、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蒋某、王某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韩某、蒋某、王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蒋某、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减免。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