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徐某犯强奸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按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未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强奸罪,于201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2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和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轿车将被害人阮某某及唐某某带出,在车上,被告人徐某采用扬言将被害人丢弃等胁迫方式要求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将被害人带至本市青浦区X镇X村联星葫芦湾队一偏僻小路附近,再次扬言将被害人丢弃在此、强行将被害人裤子褪下并用手抠被害人阴部等方式要求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求饶。随后,由唐某某驾车,在开往本市青浦区X镇途中,被告人徐某继续采用强行将被害人裤子褪下后用手抠其阴部等方式要求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用言语威胁等方式制止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徐某接到电话需接人,便让被害人阮某某和唐某某下车。经检查,被害人阮某某处女膜破裂。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局润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徐某自幼在原籍读书至小学毕业,后跟随父母来沪,案发前无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徐某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但已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因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监管,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加之自身法制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徐某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认真接受改造,加强文化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0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孙宏伟

书记员顾姝姝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