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邻居王某乙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口角,后两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王某乙腹部左侧三根肋骨打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所受伤情为轻伤。
另查,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各项物质损失共计x元,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姚××、王××、周××、王××等人的证言、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