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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化纤有限公司与上海XXX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化纤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室。

法定代表人谢XX。

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X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付原告上海XX化纤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558.92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元,由被告上海XXX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锐

书记员查莹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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