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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某某,男。

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0)龙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文祥

代理审判员郭胜华

代理审判员陈水柏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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