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某某,男。
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0)龙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文祥
代理审判员郭胜华
代理审判员陈水柏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婷婷